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的效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與執行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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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的效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與執行力

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的效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與執行力

A. 構成要件效力

又稱「要件事實效力」,即某法規之內容,以法院對特定事項作成判決,而於該判決確定後可作為構成要件;於其他訴訟中以該確定判決作為構成要件。

B. 確認效力

係指法院於判決中所為之事實認定以及法律見解,因為法規明文規定,因而得以拘束其他法院以及行政機關。例如:行政訟訴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據此,行政法院對於系爭行政處分的認定,足以拘束普通法院。

C. 執行力

確定判決可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訴§305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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