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管轄權-管轄恆定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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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管轄權-管轄恆定原則

行政訴訟之管轄權-管轄恆定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當具體的訴訟案件合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後,管轄權即確定,即使嗣後情事變更也不變動其管轄權。另外經審查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則依行政訴訟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第31條,視為自始繫屬於該有管轄權之法院,故並非管轄權嗣後變動的情形。此一制度設計目的:

1. 維持訴訟法律關係的安定。

2. 避免拖延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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