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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管轄權-事物管轄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管轄權-事物管轄
指管轄權是依據各該行政法院的職務進行分配;即各法院之間依其審級決定管轄權。
自101年行政訴訟法修正後,行政訴訟制度改為三級二審制。
(1) 第一審為通常審判程序者: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2) 第一審為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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