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裁定停止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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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裁定停止

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裁定停止

1. 定義

又稱程序中止,係基於發生法定原因,而法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 裁定停止的法定原因

(1) 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以民、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結果為斷,且該法律關係已於訴訟繫屬中
    (行訴§177)。
(2)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訴§178)。
(3)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訴§178-1)
(4) 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行訴§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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