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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程序當然停止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程序當然停止
1. 因發生法定事由而停止訴訟程序,參照行政訴訟法179條
(1)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2) 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
全體或新選定或指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2. 當然停止之承受訴訟
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時,由當事人或其他有資格之人透過聲明代替原當事人續行訴訟行為,稱為「承受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81條:
(1)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2)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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