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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合意停止:擬制之合意停止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程序停止-合意停止:擬制之合意停止
行訴§185
(1)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2)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3)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
續行訴訟。
(4)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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