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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類型:撤銷訴訟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類型:撤銷訴訟
一、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1. 相對人說:如原告為受加負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可認定具備訴訟權能,而為適格之當事人。
2. 可能說:針對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如果客觀上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有受侵害
之虞,則可認定該第三人亦具有訴訟權能。
二、撤銷訴訟之被告適格 (行訴§24)
1. 駁回訴願時,以原機關為被告。
2.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撤銷、變更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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