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類型:撤銷訴訟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類型: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類型:撤銷訴訟

一、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1. 相對人說:如原告為受加負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可認定具備訴訟權能,而為適格之當事人。

2. 可能說:針對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如果客觀上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有受侵害
                 之虞,則可認定該第三人亦具有訴訟權能。

二、撤銷訴訟之被告適格 (行訴§24)

1. 駁回訴願時,以原機關為被告。

2.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撤銷、變更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