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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制度目的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制度目的
(1) 排除民眾訴訟:
藉由「僅就訴訟標的得主張權利」的條件,來限制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簡言之,原則上不得以無關於己之權利侵害提起訴訟。
(2) 維持訴訟的主觀性:
由於訴訟權能使當事人只能為自己之利益起訴,因此原告需要具備「主觀公權利」才得以提起行政訴訟;
並以此切合以權利保護必要為出發點所建立的訴訟制度。
(3) 排除以反射利益作為主張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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