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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法院的闡明義務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法院的闡明義務
1. 法院之闡明義務
(1) 為避免當事人因提起錯誤的訴訟類型而受不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
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2) 根據本條,法院應依職權探求原告之真意,確定其起訴之事件應屬何種訴訟類型,並就該類訴訟之訴訟
要件進行審判。並於認為原告所採行的訴訟類型有誤時,協助其為正確的訴之聲明。
2. 原告堅持錯誤訴訟類型之效果
前述法院之闡明義務,並不強行要求原告更正訴訟類型。因此若原告仍堅持其訴之聲明,導致選擇錯誤之訴訟類型時,法院應以該訴訟不合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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