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訴訟能力-效果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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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訴訟能力-效果

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訴訟能力-效果

(1) 欠缺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無效。

(2) 法院應命其補正訴訟能力,或以裁定駁回訴訟:
     得補正者,法院應命其補正。經諭知而逾期仍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訴訟 (行訴§107Ⅰ„)。

(3) 法院以無訴訟能力人之訴訟行為做為判決基礎:
      A. 構成上訴事由:因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而為判決。該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得上訴
         (行訴§243Ⅱ„)。
      B. 構成再審事由 (行訴§273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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