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保全程序:假處分
作者:李由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保全程序:假處分
行訴§298~303;並準用民事訴訟§535、§536
1. 為避免未來之強制執行,對於金錢以外之給付,法院酌定必要方法來避免將來之危險與損害。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斟酌以一定方式,確保當事人之法律地位與事實狀態得以回復。
所謂透過一定方式,係指為達到確保法律地位與事實狀態的必要手段,方式並沒有任何限定。
2. 假處分又可分為兩類:
(1) 假處分 (或稱保全命令):為狹義假處分,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A. 目的:確保請求權得以實現。
B. 法院只能採取保護性措施。
(2)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又稱規制命令、規制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
A. 目的:對系爭事實作成暫時性的規制。
B. 可暫時設定、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地位。
C. 聲請人須先為給付 (§298Ⅲ)。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