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依其目的分為兩種型態

作者:李由

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依其目的分為兩種型態

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依其目的分為兩種型態

1. 排除不利益:停止執行 (基於起訴的延宕效力)。

由於行政處分的效力並不因起訴而停止。故對於相對人而言,應以排除不利益作為暫時性權利保護的目的;主要常見於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

2. 確保當事人獲得利益:保全程序。

旨在確保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後,可取得系爭標的之利益。方式為假扣押以及假處分兩類,常見於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1) 事先裁判禁止原則
     暫時性權利保護之目的,僅在於確保本案判決的利益存在,保障當事人在取得終局判決後能夠實現訴訟
     利益。因此,不得以暫時性權利保護取代本案判決。故在關於假處分之聲請,法院不得以裁定達成當事
     人所主張訴訟標的之內容。稱為事先裁判禁止原則。

(2) 假處分之補充性 (行訴§299):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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