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抗告

作者:李由

行政訴訟之抗告

行政訴訟之抗告

抗告係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之裁定,直接向上級法院請求撤銷、變更原裁定之救濟。我國現行三級二審制度,最高法院之裁定即為確定之裁定,不得抗告。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透過提出異議加以救濟 (行訴§266Ⅰ但書),又稱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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