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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
1. 言詞辯論原則
係指審理案件須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始得為本案判決 (行訴§188Ⅰ)。
2. 直接審理原則
而為維護言詞辯論之精神,法官須於言詞辯論程序中,直接接觸訴訟資料(包括當事人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資料、以及兩造當事人與被告的證詞等),藉以形成判決所需之心證 (行訴§188Ⅱ)。
3. 公開審理原則
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判決的公正。透過公開讓一般民眾亦可聽審,以昭示審判公正 (行訴§128
)。
若違反此一原則將致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之事由 (行訴§243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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