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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律師懲戒事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律師懲戒事件
參照大法官解釋第378號
依律師法第41條及第43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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