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國家賠償事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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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國家賠償事件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國家賠償事件

我國關於國家賠償採「雙軌制」。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可透過民事訴訟實現;亦可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然而當合併於行政訴訟中請求時,行政法院因而取得審判權。故嚴格來說,亦屬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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