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刑事補償事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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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刑事補償事件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刑事補償事件

刑事補償事件即原本之冤獄賠償事件。參照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補償者,由為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可知刑事補償事件之管轄機關為各該地方法院或軍事法院,而不屬於行政訴訟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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