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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概念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概念
1. 審判權
係指應受司法審判之爭訟事件,依其性質應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解決紛爭。從而決定應交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進行審理。故審判權即不同種類審判機關之權限劃分。
2.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我國司法採審判權二元制度,並區分案件為公、私法爭議,若為私法上爭議就交由普通法院審理;而公法上爭議,除非法有明文外,皆由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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