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類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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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類型

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類型

1. 行政訴訟法第229第2項1~6款:

(1)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2)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4)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 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6)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2. 簡單來說,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為訟標的為40萬以下之案件;另外法院得依個案需要而增減至20萬元
    ~60萬元;即訴訟標的在20萬到60之間亦得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行訴§229Ⅱ)。

3. 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之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 (行訴§299Ⅰ)。

4. 因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導致訴訟標的超過40萬元者應移送該管高等法院 (行訴§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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