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各訴訟類型的關係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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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各訴訟類型的關係

行政訴訟之各訴訟類型的關係

(一) 排斥關係

就特定的行政訴訟事件而言,只能選擇某一種訴訟類型。若選擇其他訴訟類型,皆不合法。

(二) 競合關係

特定的行政訴訟事件,有二種或以上的訴訟類型可供選擇。當事人可擇一起訴,皆為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實務上少有此情形)

(三) 並存關係

當事人得選擇二種或以上之訴訟類型,並同時或先後併予採行,已達訴訟之目的。

(四) 補充關係

指該特定之行政訴訟事件,本應提起某一特定之訴訟類型,然於該類訴訟中卻無法達到救濟之目的,而得採用其他訴訟類型。故就後者來說,是前者無法達成救濟時所採行的補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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