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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必要參加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必要參加
行訴§41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1) 要件:
A. 因判決將直接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之影響。
B. 法院應依職權命其參加。
C. 第三人需和當事人「合一確定」。
(2) 必要之參加訴訟,準用第39條之規定 (行訴§46)。
(3) 參加人得提起再審 (行訴§273)。
(4) 參加人得聲請重新審理 (行訴§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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