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必要參加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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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必要參加

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必要參加

行訴§41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1) 要件:
     A. 因判決將直接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之影響。
     B. 法院應依職權命其參加。
     C. 第三人需和當事人「合一確定」。

(2) 必要之參加訴訟,準用第39條之規定 (行訴§46)。

(3) 參加人得提起再審 (行訴§273)。

(4) 參加人得聲請重新審理 (行訴§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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