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參加人-性質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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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參加人-性質

行政訴訟之參加人-性質

1. 參加人係為自己利益而主張 (不必然與原告或被告一致)

(1) 參加人得獨立提出攻防方法。

(2) 參加人亦可同時或交替對抗原、被告。

(3) 得為異於主要當事人(原告及被告)之主張。

2. 與兩造之「合一確定」

參加人就訴訟標的亦可能發生與主要當事人須合一確定的情形。故就參加人事否須與主要當事人合一確定可分為兩類「必要參加(必要共同訴訟參加)」、「普通參加(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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