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再審-期間

作者:李由

行政訴訟之再審-期間

行政訴訟之再審-期間

行訴§276

1. 判決確定後30天內提起 (不變期間) (§276Ⅰ)。

2. 送達前確定者,送達時起算;或自知悉有有再審之事由時起算 (§276Ⅱ)。

3. 經聲請釋憲者,以解釋公佈當日起算 (§276Ⅲ)。

4. 限制 (§276Ⅳ):
    (1) 判決確定後5年不得提起再審。
    (2) 但有§273Ⅰ…†之事由,雖逾5年仍可提起。(§276Ⅳ但書)。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