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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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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再審-原因
作者:李由行政訴訟之再審-原因
行訴§273Ⅰ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4.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5.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6.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7.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8. 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
行為,影響於判決。
9.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10.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11.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12.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13.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14. 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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