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以當事人是否須合一確定區分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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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以當事人是否須合一確定區分

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以當事人是否須合一確定區分

A. 普通共同訴訟

當事人不須合一確定。只是基於事實或法律上的關聯,把多數當事人合併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一次解決紛爭。因此也不需要一同起訴或應訴。

B. 必要共同訴訟

多數當事人之間,就訴訟標的不能接受相異之判決,即多數當事人之間須要合一確定。
必要共同訴訟依是否需要一同起訴或應訴可再分為:
(A)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因程序上原因而須合一確定,且不必一同起訴/應訴亦為適格之當事人。但有參與訴訟者都要合一確定。
(B)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因實體法上之理由而須合一確定。自提起訴訟開始就需要所有當事人都參與訴訟,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該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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