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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適用案件類型:交通裁決事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適用案件類型:交通裁決事件
行訴§237-1Ⅰ
1.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行訴§237-1Ⅰ)。
2. 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行訴§237-1Ⅰ)。
3.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4. 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訴§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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