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行政訴訟─總論
作者:李由、林實恭定義
(一)廣義的行政訴訟:
不論由行政法院或一般法院審理,只要是涉及行政法上爭議之司法訴訟皆屬之。以此觀之,因國家賠償而涉訟,或選舉訴訟亦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二)狹義的行政訴訟:
指由行政法院審理之行政法爭議。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訴訟的範圍—公法上爭議:
所謂公法上爭議,應排除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而聲請釋憲之公法上爭議。因此,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公法上爭議」實際上僅限於行政法上之爭議,即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所生之爭議。主要內含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及其所衍生之爭議。
1.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995號裁定):
「按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其審判之範圍,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以公法上之爭議為限。所稱公法上之爭議,除憲法上之爭議,由大法官掌理不在行政訴訟審判範圍外,係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所生之爭議而言。此由行政法院審判行政訴訟行司法審查,以行政決定為對象,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以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為目的之一等情,可以窺知。」
2.公法上爭議的判斷:
行政機關基於「行為形式選擇自由」,為達成行政目的可選擇以公權力作為或是透過私法手段為之。就此,如何判斷因行政機關之作為所衍生之爭執是否為公法上爭議,應綜觀當事人、訴之標的與聲明,以及所主張之基礎事實、法律關係等等;並回歸行政行為公、私法區分理論來判斷。
審判權二元論
(一)審判權之概念
1.審判權 :
係指應受司法審判之爭訟事件,依其性質應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解決紛爭。從而決定應交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進行審理。故審判權即不同種類審判機關之權限劃分。
2.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我國司法採審判權二元制度,並區分案件為公、私法爭議,若為私法上爭議就交由普通法院審理;而公法上爭議,除非法有明文外,皆由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權恆定原則
1.行政訴訟法第12-1條:
(1)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2)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2.審判權恆定原則:
係指當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於某一法院時,就由該種類之法院取得通盤之審判權。不因嗣後法律、事實變動而有所影響。簡言之,審判權恆定即限制當事人只能循單一種類的訴訟途徑來加以救濟。
3.審判權恆定之目的:
(1)訴訟經濟之考量:避免濫訴造成訟累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2)訴訟安定性:藉由排除當事人向他種法院尋求救濟的可能,來避免不同訴訟途徑的法院之間可能產生的裁判歧異。
4.審判權恆定之效果:禁止當事人更行起訴。
(三)審判權之爭議
1.消極爭議: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皆認為自己對於訴訟案件並無審判權。
2.積極爭議:
即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皆認為訴訟案件屬於其審判權之範圍。
3.審判權爭議之處理(行訴第12-2條、第12-3條):
(1)行政法院之處置:
A.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B.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C.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該裁定得為抗告。
D.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2)受移送法院之處置:
A.認為無受理權限時應聲請釋憲: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