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改進方向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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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改進方向

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改進方向

A. 應再就不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設計不同之人均門檻

雖然同意都市更新的比率門檻設計未偏高也未偏低,但大法官確認為此一設計不夠精細縝密,因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其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影響之程度亦有重輕之別,則法律就相關申請之同意比率,允宜有不同之規定。

B. 同意比例門檻應更為落實

除了單純徵詢同意,也應該進一步徵詢是否同意將權利變換內容納入同意範圍,以及在徵詢同意後,實施者就經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有變更者,是否應重新徵詢同意,皆應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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