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質審查以及結論』(2)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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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質審查以及結論』(2)

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質審查以及結論』(2)

(2)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違憲

A. 條文內容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

B. 違憲理由:大法官認為申請都市更新之同意比率過低 (1/10)

    (A) 基於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就提出申請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亦應有適當
          之規定。前開規定僅須超過十分之一即可提出申請,比率明顯過低,將引發居民參與意願及代表性
          不足之質疑。
    (B) 當多數人不願意或不同意都市更新時,僅因少數人之申請即應進行行政程序,將使多數人被迫參與
          都市更新程序,而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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