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收縮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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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收縮

行政裁量收縮

1.行政裁量有時在符合一定情形時,立法者亦會對裁量之空間加以限縮

可能是行政機關得選擇的法律效果變少了,或是行政機關不再有作成或不作成的選擇,甚至有時會有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指的是行政機關則不再有裁量之空間,裁量處分也會轉變為羈束處分。

(1)裁量處分:行政機關在有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在立法者所規定之範圍內,有選擇之空間。
(2)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在無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依立法者所規定,無選擇之空間。

2.以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為例

(1)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連續處罰。
(2)行政機關剛開始得選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同時通知限期申報;但若通知後,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仍不完全,則行政機關必須按次連續處罰,不再有裁量選擇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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