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選擇自由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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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選擇自由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

行政固然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有法律明文時即應依法律為之。然而,若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時,本於行政追求效率與專業之考量,行政機關可以選擇行為之形式,此即所謂行政機關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原則。

行政機關的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包含了兩個階段,一是組織形式的選擇,二是行為形式的選擇。

(一) 組織形式選擇自由:

行政機關可以選擇以公法組織(行政機關、公法人或獨立機關)亦或私法組織(公司)之形態完成行政任務。

(二) 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當行政機關選擇以公法組織完成行政任務後,可選擇以何種公權力行為完成行政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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