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跨程序拘束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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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跨程序拘束力

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跨程序拘束力

行政處分對於同一行政機關再作成後續相關處分時,有其拘束效力,此即跨程序拘束力。

例如: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之核發,俟得到建照,建築物完工欲啟用之時,再向同一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之核發,此時,主管機關在審查是否合乎申請使用執照之要件時,不得復以當初並未合乎建築執照之申請規定拒絕,此即行政處分的跨程序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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