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確認效力與執行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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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確認效力與執行力

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確認效力與執行力

確認效力

行政處分的內容,對於其他國家機關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是為構成要件效力;至於行政處分的理由,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部分的理由,對於其他國家機關,在有法律明文的情形下,亦會具有拘束效力,此即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

執行力

行政處分本身即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行政機關毋須再向法院提出訴訟後取得確定判決再執行,而係一旦人民不遵守行政處分所課予之義務時,得直接依行政執行法逕以行政執行,此即行政處分行政高權的展現,亦即行政處分的執行力。

原則來說,只有下命式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其餘形成式行政處分及確認式行政處分因並非以課予人民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為內容,亦無從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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