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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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

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

(1) 一般來說,行政處分之生效,指的是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所謂外部效力,是指得以對外開始產生規制之效力。
     發生外部效力之後,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作為規制當事人之基礎,當事人之救濟亦從具有外部效力時開始起算;
     至於行政處分之效力,通常指的則是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是行政處分欲產生的法律效果而生的規制效力。

(2)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63號判決 (部分內容節錄):

「行政處分一經送達或發布而生效,所稱生效,基本上是指發生外部效力;至其規制內容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即所謂內部效力,原則上固與外部效力同時發生,但如果行政處分規定內容溯及既往,則其內部效力即早於外部效力發生;故而,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發生之時間並非必然同一。」

(3) 行政處分若有附條件或附期限之情形,則在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屆至時,僅具有外部效力,須俟條件成就或
     期限屆至後,行政處分才會具有內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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