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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之限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處分效力之限制
1. 暫時性權利保護
(1) 行政處分之效力,除非是無效的行政處分,否則在被廢棄之前,縱使是有瑕疵的違法行政處分,其效力仍會
持續存在。且人民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皆不生當然停止行政處分效力之結果。因此暫時性權利保護目的在於
確保人民於踐行救濟程序後可獲得提起訴訟(訴願)之利益。
(2) 例如,市政府認定A屋為違建,並作成拆除之處分;屋主遂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然而因行政處分不因提起
救濟而停止,將繼續執行拆除之行為。故若無暫時性權利保護,則屋主縱使勝訴仍然將承受無可回復之不利益
(A屋因拆除而滅失)。
(3) 訴願法第93條
(4)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2. 附款
某些附款會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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