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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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

行政處分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個別對人民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而生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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