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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容許性與合法性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處分之附款-容許性與合法性
1. 容許性
行政處分得否附附款,即為附款之容許性。一般來說,行政處分附附款是被允許的,但係在特定之情況下始
允許之,若在不得附附款之情形仍為行政處分附加附款,則為違法之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
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可知行政處分得否附附款應分為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兩種情形討論:
(1) 裁量處分:原則上皆得為附款。
(2) 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為附款,除非有以下二種情形則例外得為附款:
A. 法律另有明文羈束處分得附款之規定
B. 基於確保行政處分要件確實履行之目的而為附款
2. 合法性
縱係得為附款的特定行政處分情形,亦要進一步檢驗行政機關所附之附款是否適法,亦即是否具備合法性。
(1) 有無違反法規明文之限制
(2) 有無違反合理裁量之範疇:確保行政機關沒有裁量逾越、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等裁量瑕疵。
(3) 有無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
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由此可知,附款與行政處分之間必須有一定程度之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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