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要素六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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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六

要素六:單方性

意義

行政處分係僅需要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規制效用的行政行為,並不受處分相對人意思之拘束,此即行政處分的單方性,而這也是凸顯了行政處分的行政高權特性,因為行政處分其實是最典型傳統的行政行為,是後來許多其他行政行為的基礎原型。

須相對人協力之處分與行政契約

有的行政處分不能單靠行政機關依職權即得作成,而是須相對人協力,始得作成處分之情形。例如須要相對人提出申請或是經過相對人同意。相對人在行政處分都會有某種程度的參與,但此仍未影響行政處分要求的單方性,原因在於,相對人只是參與協力或參與影響,但並未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決定。
相對的,當相對人可以參與決定,並對規制行為可以有所表示及影響時,則應不再具單方性。此時行政機關的決定已非行政處分,應轉而討論是否為行政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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