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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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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三(實務見解討論1)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要素三:法效性(規制效力)
實務見解討論1:檢舉函覆之性質
A. 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檢舉某一違法情形時,行政機關給予該人民之回覆,應為何種性質?
原則上來說這個問題可以回歸保護規範理論操作,須視具體該檢舉人所檢舉之違法事件,其在此是否為受規範保護具有公權利得主張之人,若答案為肯定,則該檢舉之函覆即對該檢舉之人造成了權利的規制效力,應為行政處分,若否則為相反。
B. 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13號裁定 (部分內容節錄):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目的,如於公共利益之外,兼為保護特定人民之法益者,則遇有違反此種規定之行為時,受害人民即得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處分。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而函復人民,即生主管機關確認並無侵害人民權益之法律上效果,為行政處分。查抗告人具體主張因建準公司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規定而受害之法益,是否為各該公平交易法規範所保護,攸關相對人之函復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認定,原裁定未詳調查審認,遽認相對人之函復非行政處分,進而以抗告人提起之撤銷訴訟不合法而駁回,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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