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要素一(意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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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一(意義)

要素一:由行政機關作成

意義

只有行政機關,才能作成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是替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的單位,此處指的是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另外亦包含了擬制的行政機關等情形。

(1)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2)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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