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要素一(內部單位非行政機關)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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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一(內部單位非行政機關)

要素一:由行政機關作成

內部單位非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必須具有以下之要件:

(1) 單獨之組織法規。

(2) 獨立之編制預算。

(3) 獨立之印信對外行文

行政整體是科層化的組織,行政主體透過行政機關為意思表示,而行政機關底下亦有分工更細更下階層之單位。通常這樣的單位並無法獨立對外為行政行為,此即內部單位。內部單位不具行政機關之要件,自然亦無法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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