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廢棄-延伸效力(二)其他效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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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廢棄-延伸效力(二)其他效力

行政處分之廢棄-延伸效力(二)其他效力

1.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2.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3. 行政程序法第134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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