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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定性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處分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訴願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從以上法規之內容,可以理解所謂的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外所為的,發生公法上效力且單方具體的單方行政行為,然而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之過程,即為所謂行政處分之定性,當有情形具備以下六種行政處分要素時,即可被定性為行政處分。
要素一:由行政機關作成
要素二:屬於公法事件
要素三:法效性(規制效力)
要素四:外部性
要素五:具體性(個別性)
要素六:單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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