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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其他種類行政罰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3.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4.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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