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之特性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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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之特性

1.處罰法定主義: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政罰法第4條)。

2.便宜原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

3.適用範圍:

(1)從新從輕原則:
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2)屬地主義: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政罰法第6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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