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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概念之區辨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罰概念之區辨
1. 與行政執行之區辨
行政執行係對未來人民應履行之行政法上義務強制執行,而行政罰則是對於過去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懲罰,兩者區分的實益主要在於適用之法規與法理均不相同。
2. 與刑罰之區辨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區別有二說,分別為質的區別說與量的區別說:
(1) 質的區別說:此說認為兩者之間有本質上的區別,行政罰只是使行政運轉受到影響;但刑罰則係與社會道德
普世價值完全對立,可非難性嚴重。
(2) 量的區別說:此說為目前之通說,認為行政不法只是較刑事不法的可非難性較為低而已,仍皆為對法益有所
侵害,因此兩者只有量的區別,而非質的區別,由行政罰法的立法,可知通常刑事處罰會更優
先於行政處罰,因為兩者間僅為量之區別,擇一重評價即可。
3. 與懲戒罰之區辨
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至「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性質有別,懲戒罰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故行政罰之規定非全然適用於懲戒罰,從而行政罰法應無納入懲戒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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