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裁處對象-多數行為人之處罰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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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對象-多數行為人之處罰

行政罰之裁處對象-多數行為人之處罰

1. 行政罰法第14條

(1)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2)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2. 行政罰法第16條

前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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