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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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

1. 行政罰法第4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 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社會性程度輕微之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之行為情節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不利
    處分,其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之責任,
    自應以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嚴格來說,處罰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相同
    之道理,此乃因行政罰蘊含裁罰之目的在內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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