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競合-行為數之判斷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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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競合-行為數之判斷

行政罰之競合-行為數之判斷

行政罰競合時主要必須要避免的是一行為受到雙重處罰,因此如何判斷行為數,以及一行為之定義為何,便是首要必須討論的,因為若非一行為,則自可分別處罰,亦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

一行為之種類有以下幾種:

1. 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指的是單純的一個物理上動作,例如:拋棄。

2. 法律意義的一行為

有時多個物理上的行為,會組合成法律構成要件所規定之行為,此時即稱為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但有時構成要件之一行為被反覆實施時,因其本具有反覆實施之不法意涵在內,仍論為一行為(類似刑法上集合犯之概念)。而這些被法律賦予意義的一行為,則為法律意義的一行為。

3. 連續性行為但經法律切割後

    (1) 指的是使違法狀態持續存在的行為,例如:違規停車,在停車的期間即是持續的違法狀態。

    (2) 但實務見解認為,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是可以把這樣的持續違法狀態切割成數行為的,例如,每二小時
         開立一張罰單,藉由時間,將該連續違法狀態切割成數行為以後,則不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以違規舉發次數切割]

    (3) 若是基於不同目的而處罰,亦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例如:一行為同時違反數法,但各法之保護
         目的不同,仍得加以重覆處罰之。
         實務見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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