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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與行政法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與行政法
1. 行政罰法第24條
(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
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2)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3)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2. 行政罰法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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